在不了解的情况下,单看滴滴打球,你会不会和滴滴打车联想到一起?
考虑到品牌影响,滴滴打车关联公司小桔公司、嘀嘀公司将滴滴打球公司诉至法院,认为其行为侵犯了第14229622号“滴滴”驰名商标合法权益,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、停止使用包含“滴滴”的企业名称,并要求赔偿300万元。
近日,法院审结了此案。
据悉,滴滴打球公司未经许可,在手机应用程序、微信公众号、网站、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“滴滴” 、“DiDi”文字的“滴滴打球管家”等标识;2016年3月31日,被告将企业名称由“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”变更为“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”。
小桔公司、嘀嘀公司系第14229622号“滴滴”注册商标的前后专用权人,综合考量“滴滴”商标的宣传使用时间、地域影响范围、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和认驰记录等证据,法院认定“滴滴”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,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。
被告突出使用包含“滴滴”或“DiDi”标识的行为构成对 “滴滴”驰名商标的复制、摹仿、翻译,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“滴滴”商标所有人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、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,属于“误导公众,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”的情形,侵犯了原告的“滴滴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此外,被告在明知涉案“滴滴”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更改企业名称,并进行商业使用,其攀附“滴滴”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,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综上,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、停止使用包含“滴滴”字样的企业名称,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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